 
	宁德市宁港水陆联运有限公司宁德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及电商选品中心项目装修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1月1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DHFZB-3920250909
项目名称:宁德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及电商选品中心项目装修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419592元
最高限价:3224186.76元
采购需求:
| 采购包 | 采购标的 | 数量 | 采购包预算金额 | 采购包最高限价 | 下浮率 | 简要技术服务要求 | 磋商保证金 | 
| 1 | 宁德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及电商选品中心项目装修工程 | 1项 | 3419592元 | 3224186.76元 | 6% | 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搭盖、乱占道等,其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30000元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4.本项目资格要求: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0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
方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办理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手续:通过《宁德市国资阳光交易平台》(https://ygcg.ndcqjy.com/#/home)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包括相关资料)。未在截止时间之前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能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的名称要与获取磋商文件的名称相一致,除能提供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外,否则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
五、开启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资格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 明细 | 描述 | 
| a1磋商响应声明 | 按第五章格式提供。 | 
| 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含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 
| a3营业执照 | 凡有能力提供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境内的供应商(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本项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 
| a4财务状况报告 | 1、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注:《资信证明》若注明复印无效的需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供。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本项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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